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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编感觉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,并被一定历史时代、一定地区内的社会制度及其文化与伦理道德规范所认可的夫妻关系。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都需要一定的礼仪或手续。丧偶,则婚姻关系结束。婚姻关系存在,夫妻双方便相互存在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。婚姻是家庭的基础。婚姻是男女两性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,虽受自然属性的一定影响和制约,但主要受社会关系的制约,被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所决定婚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,受经济基础制约,但也会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。
在人类发展史上,婚姻制度经历了从杂交的原始状态(没有婚姻规则的“乱婚”)产生的血缘婚、群婚、对偶婚,直至一夫一妻婚的各种形态。血缘婚、群婚、对偶婚存在于原始公社时期,一夫一妻婚产生于原始公社晚期父系家族公社时期。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确立和阶级社会的出现,一夫一妻制婚才最终确立。
藏族我认为在阶级社会里,虽然各阶级都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婚,但是剥削阶级的通奸、纳妾、嫖娼是司空见惯的事;劳动阶级的婚姻缔结通常为自然规律(男女相爱或人类自身生产)驱使,由于包办婚姻的盛行,多数家庭在凑合中度日,真正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并不占多数。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确立,男女平等的实现,为美满幸福婚姻的产生和普及创造了条件。婚姻的美满程度,与社会主义双文明建设的程度相一致,必得经过一个较长的发展和完善过程。解放前夕,我国少数民族的绝大多数已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,但也保留着许多古老婚制的残余,因而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婚姻文化事象。
藏族婚姻一般来说,在进入阶级社会的少数民族中,婚姻都讲究贫富相当、门当户对,通常实行阶级内婚或等级内婚。例如:藏族实行严格的阶级内婚制,贵族不与平民通婚;彝族和景颇族实行等级内婚。彝族的各等级间皆不许婚配,黑彝贵族若与非黑彝等级的人结婚,低下等级的当事人要被处死;景颇族的百姓若要娶官家的姑娘为妻,必须出他无法承担的高聘礼。由于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等原因,一些民族实行民族内婚。例如:聚居区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,还有朝鲜族即如此。由于语言及生活环境的局限,少数民族多数在本民族内择偶婚配,当然还不能归结为一种制度,因为在思想上人们并无这类禁条。
藏族我国少数民族中在前不久,甚至在当今仍保留的古老婚制残余有以下一些。
先谈谈群婚残余形式“阿注婚”。居住在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北部永宁地区的纳西族人(当地汉、藏、彝族称其为摩梭人),连通毗邻的四川省盐源、盐边、木里等县的纳西族,约1万多人,至解放初期仍残存着母系制时期的婚姻形态。“阿注”是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间彼此的称呼,(四川木里藏族自治县俄亚乡的纳西族称“安达”)意为“朋友”。他们过的是男不娶女不嫁的婚姻生活,只要男女双方同意,互换手镯、腰带等装饰品,就算建立了婚姻关系。女好住在娘家,男子夜晚到女家住宿,次日清晨返回母家参加劳动生产,同母家成员一起生活。“阿注”夫妻双方没有组成单独的经济单位,因此关系很不稳定,结合与离异都很容易。所以不论男女,一生中都有不少“阿注”,少的五六个,多的几十个甚至上百个。一般来说,年轻时更换“阿注”较频繁,年纪大了,“阿注”关系就较稳定。解放后,“阿注”关系趋于稳定,近年来也有少数青年男女到政府登记缔结婚姻。
阿注婚年11月,国务院批准宁蒗彝族自治县正式对外开放,美丽的自然风光和独特的文化风情吸引了大批观光者,泸沽湖畔仅有70多户人家的摩梭村寨,每年夏秋时节,就要接待好几万中外游客。开放和改革,必然促进该地区经济、文化的迅速发展。“阿注”婚姻关系的解除很容易。只要女方拒绝对方来访,或男方把自己的行李搬走,不再登门夜宿,就算离异了。“阿注”婚是初期对偶婚一望门居住,同时又带有浓厚的群婚残余。“阿注”婚为人类学、民族学、社会学及原始社会史研究人类早期婚姻形态提供了宝贵的活资料。
彝族小编和大家再谈谈妻方居住制。妻方居住是对偶婚的第二个阶段,也是从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婚姻形式。我国少数民族中的纳西、佤、独龙、怒、拉祜、布朗、黎、苗、瑶、毛南、仫佬、仡佬、壮、白、傣、布依等族,都不同程度地保留有妻方居住制的残余。从形式上看,有点像男子入赘女家,但实际上不同。入赘是永久性的住在女家,而且入赘者一般受歧视;妻方居住制的残余表现,是男在女家居住是短期的,且不受歧视,它是过去的“男嫁女娶”的母系制婚姻家庭的遗存反映。
苗族例如,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平坝马场布依族男女情侣定情后,女的把男的带回娘家,在女家择日举行婚礼成亲。男的在女家住3年,方可把妻子接回自已家长住。拉祜族的婚礼亦在女家举行。当日,男家杀一头猪,四分之一留下,四分之三送住女家,各自宴请亲朋好友。当夜,夫妻到山上住宿,第二天,男子携带生产工具、衣服、行李到妻家居住。婚后若夫妻失和,提出离婚的一方只须向对方赔偿些礼物,或杀鸡请客,便可解除婚姻关系。从妻居的进一步发展,就是“不落夫家”,又称“坐家”或“长住娘家”,都是以妨为主体以男方为客体而言的。
参考资料《中国少数民族》